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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权是行政法的核心要素,一定意义上来说,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与行政裁量日益扩张作斗争的历史。行政管理事务的无限性、专业性、法律的有限性与政治、政策的相对灵活性为行政裁量权的生存提供了无穷空间。行政裁量权产生与具体实施之间存在信息误差,其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程序控制及事后监督机制,导致若不对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则会滋生腐败、造成裁量权滥用及权力寻租,破坏民主法治及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我国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及社会舆论规制等方式,伴随着福利社会和行政国家的日益发展,行政裁量权已不能通过当前的规制模式来进行有效规制。立法规制虽然在特定时期内对裁量权的控制有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日益暴露了其不足之处,司法规制模式是目前尚有成效的模式之一,但因其受案范围窄、时间滞后且效果不佳、司法的审查方法问题而无法对行政裁量权有效规制;社会规制模式中,以权利对抗权力,舆论监督权力更显得捉襟见肘。对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规制陷入困境。 此时,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基层社会中普遍兴起,以规制行政裁量权为目的,发展态势之猛烈已经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当然,新兴的制度的伊始,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会存在很多问题,这是无法规避的事实。要发现问题,必须进入问题本身,于是,笔者收集了大量裁量基准规范及案例,对其分析概括,并找出了目前我国裁量基准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现问题旨在更有效的解决问题,文章最后,笔者对建立完善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做出了设想。首先,在裁量基准的制定问题上,必须明确制定主体的权限范围、贴近执法现实并向基层倾斜;掌握裁量基准的制定技术,合理把握规则与原则、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在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与公开宣传制度。其次,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便于操作,必须对裁量基准进行类型化,对行政相对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设定审查基准,针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不利益处分的行为设定处分基准。再次,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效力,正确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及对法院的效力。最后,完善对裁量基准制度的监督,建立问责机制与层级监督机制,并对裁量基准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