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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理论认为,在不存在外部性、垄断以及商品税等税收扭曲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价格必须按照边际成本制定。边际成本定价自产生以来,就受到众多主流经济学派的追捧,在理论上一再被证明是最优的定价方式。但是,当边际成本定价方式被运用于自然垄断企业的定价实践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然垄断企业的成本补偿问题”。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在一定产出范围内,自然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不断下降,这会导致边际成本一直低于企业的平均成本,此时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将不能补偿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企业亏损。为了解决“自然垄断企业的成本补偿问题”,经济学家先后提出了两条主要的思路:1.坚持边际成本定价,利用税收补贴的方式对企业亏损进行补偿;2.放弃边际成本定价,转而采用次优定价方式在“福利损失”和“自然垄断企业成本补偿”之间寻求平衡,例如拉姆齐定价等。这两种方案的共同特点就是统一定价(线性定价),只要商品的价格一确定,那么面向所有类型的消费者都不会有所改变。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统一定价策略无非都是在经济效率、企业成本补偿和社会公平等因素中进行取舍,而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因此,学者们开始思考,既然次优定价问题是在牺牲经济效率的基础上,解决自然垄断产业边际成本定价矛盾,那么怎样才能在解决矛盾的同时,使得经济效率损失最小呢?通过理论研究,有的学者开始发现,如果能够在区别消费者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实现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非线性定价),就可以简单地处理好企业成本补偿问题,更有趣的是,在非线性定价的模式下所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比线性定价模式下更小。遗憾的是,现有非线性定价的理论分析多以完全垄断、对称性寡头企业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为假设前提,也就是说市场上要么只有一家企业,要么就存在两家一模一样的企业生产没有差别的产品,这样的市场结构的假设有利于简化模型和分析过程,但是与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得出的结论现实指导意义不强。在现实中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共事业部门都是呈非对称性的寡头竞争格局的,如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之间,两家企业的成本和所占市场份额都存在着差距,因此“非对称性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假设下的非线性定价研究更应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目前,“非对称性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的非线性定价研究十分匮乏,仅有的几篇文献也只是集中在企业行为和市场分割等问题上进行讨论,对福利影响的分析则几乎没有涉及。本文正是致力于对“非线性定价理论”中的这一空白领域进行初步的研究。利用整章的篇幅,第三章对“非对称的寡头企业”、“同质的产品”、“消费者的异质性”和“企业定价策略选择”等问题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贯穿全文“八个基本假设”和“福利计量方法”,完成“非对称性双寡头垄断市场”的基本分析框架的构建。在“非对称性双寡头垄断市场”的基本分析框架下,本文的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分别假设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为“线性定价”和“非线性定价”,并对其相应的社会福利结果进行计算。在“线性定价方式”下,成本优势企业居于市场主导地位,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它有着强烈的动力采取独占市场的定价策略,将成本劣势企业逐出市场,从而实现独家垄断,因此维持市场竞争格局必须依赖于规制者的“非对称性价格规制政策”。成本优势企业掌握完全的定价主动权,而成本劣势企业只能在既定价格下进行产量的选择。由于产品同质,两家企业的线性均衡价格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价低者将占据整个市场。各市场主体在经过博弈达到均衡后,市场最终的线性价格将会在成本劣势企业的边际成本处达到均衡,因为只有在这个价格水平上两家企业都既不能提高价格,也不能进一步降低价格。而此时企业面临的将是一条“弯折的需求曲线”,对于高端消费者来说,他们存在于市场上是无条件的,因为他们可以接受的价格水平比较高,而且对产品的需求量也较大,但是低端消费者的存在则依赖于一定的价格条件,当企业定价超过一定水平时,他们的消费者剩余将会下降为零,甚至为负值,从而将退出市场,因此,消费需求曲线是一条“弯折的需求曲线”在以“两部制价格”为例的“非线性定价方式”下,两家企业的价格水平是不一致的,成本优势企业将会选择“高固定费用”和“低边际费用”的价格组合,而成本劣势企业会选择“低固定费用”和“高边际费用”的价格组合。面对这样的产品价格,消费者群体也会产生分割,高类型的消费者将会偏好成本优势企业的产品,而低端消费者将会偏好成本劣势企业的产品。尽管在“两部制定价”的情况下,两家企业都能各自占领一部分消费者市场,并在自己的市场领域内实现局部垄断,但由于竞争压力仍然存在,使得企业的定价不可能达到垄断价格的水平。对于高端消费者和低端消费者来说,他们之间的区分并非固定不变的,如果占领高端消费者市场的企业定价过高,将会使得部分高端消费者因为无法承受高价而转变为低端消费者,从而使原有的市场份额缩小,反之则反。因此,两家企业都将努力通过降低价格,使自己所占领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是降低价格又会减少单位产品的盈利。综上所述,“非线性均衡价格”就是两家企业在“市场份额”和“单位产品利润”这两个因素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当然,目标函数是总利润最大化。本文在对“非线性定价”福利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由“非线性定价方式”直接导致的“消费量陷阱”损失,并对其进行了阐述。我们认为尽管现有“消费量陷阱”理论所得出的结论与现实情况有相悖之处,但是“消费量陷阱”损失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并且它的存在与“消费者决策路径”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分别完成了对“线性定价”方式和“非线性定价”方式的福利结果计算之后,本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我们认为通过定价方式从“线性定价”向“非线性定价”转变,生产者的福利可以得到绝对的改进,并且这种福利改进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当两家企业的成本差越大时,这种改进的程度越大;当市场上消费者的差异越大时,这种福利改进的程度越大。但是,对于成本优势企业来说,当它的成本优势地位特别明显时,“非线性定价”会使它的福利受到损失。如果定价方式从“线性定价”向“非线性定价转变”,消费者的福利可以得到绝对的改进,并且这种福利改进受消费者异质性程度的影响,当消费者的差异性越大时,消费者剩余的改进程度越大。具体到每一类不同的消费者,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对于高端消费者来说,“非线性定价”的数量折扣可以使他们的福利状况得到绝对的改进。但是对于低端消费者而言,他们的福利是否能够得到增进取决于两家企业的成本差距,当两家企业成本差很大时,低端消费者也能够通过“非线性定价”方式实现福利改进:当两家企业成本差很小时,“非线性定价”方式将会导致低端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也即是存在着对低端消费者的“福利剥夺”。本文指出,尽管存在着对某些市场主体的福利剥夺和转移,但是将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整体来看,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通过“非线性定价”方式实现福利改进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非线性定价”方式可以带来社会总福利的改进,这种整体福利改进实质上是一种福利损失补偿,是对次优定价方式所导致的福利损失的弥补,这也正是“非线性定价”方式在社会福利影响方面所具备的优势。最后结合全文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我们对“歧视定价”、“非线性定价规制”、“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普遍服务义务”和“维护社会福利公平”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