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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层侵害公司股东的事件,不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都是由来已久,屡见不鲜的。其最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制度设计方面的固有缺陷。对这种缺陷的弥补程度决定了公司经理层侵权事件发生的频率高低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近年来,公司经理层侵权事件有增加之势。尤其是在中国,经理层侵害股东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如何弥补制度设计上的固有缺陷,对公司经理层进行合理适度的激励和约束,以及如何在不同的情势下对偏重应用激励或约束机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以委托一代理理论为基础,指出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设计上的固有缺陷,作为代理人之组成部分的公司经理层与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经理层天然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倾向,而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侵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因而应当通过合适的途径使经理层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趋于一致,减少经理层侵权的动机。可以使用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激励,使经理层认识到其利益目标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二是约束,在经理层的周围拉起红线,使其不会偏离委托人目标太远。本文在承认激励作用的同时,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约束的作用更大。 本文按照公司治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脉络,分析了经理层在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经理层作为董事会聘用的经营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来自于董事会的授予,因而由董事会对经理层加以约束在路径上是合理的。本文进一步指出,董事会是约束经理层的一个成本最低的内部资源,所以由董事会建立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在公司治理实务中是可行的。所以,对公司经理层的约束主要是来自于公司董事会的约束。 现实中已有多种约束机制可供董事会利用。本文分析了若干约束机制的内容和功能,并以香港中电集团为例介绍了几种约束机制的应用和作用。由于不同的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情况,尤其是我国的公司,不仅有多种所有制形式,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