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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定金责任、解除合同等,其中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救济方式,具有优越的制度价值,不仅能够弥补当事人一方因情势变更引发的交易风险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且能通过损失的赔偿扩大交易机会,及时获得可得利益。其从性质范围等方面区别于相关概念,并在分类上与实务中的预约合同的分类相对应。对于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理论界有信赖利益说和期待利益说两种主要的观点,但是对于此划分方法过于武断,有必要从对于预约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予以区分,以达到指导司法实务的价值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理论。对其概念、特征、存在的法律基础进行了论述。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即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随后论述了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概念,分析了其制度性价值,并将其与相关的概念,包括本约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本约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以及附条件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区别,得出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并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些观点,本文对预约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类,将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分为给付拒绝、给付迟延、给付不能三种类别。在前述理论分析的前提下,本文集中详细分析了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对其范围首先进行了理论学说上的分析,包括信赖利益说和期待利益说两个方面,并从理论层面和司法实务层面着重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预约合同的内容为依据:对于预约合同以单纯的洽谈咨询为内容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其范围以信赖利益为准;对于预约合同以缔结本约为内容的违约损害赔偿,其范围以期待利益为准;未约定合同性质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则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