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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专员(Ombudsman)最早于1809年诞生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的瑞典,因其具有对不断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这一特点而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并被纳入议会监督制度体系之中。1919年,芬兰成为第二个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并且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在芬兰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二战以后,丹麦(1954年)、新西兰(1962年)、英国(1967年)等国家相继效仿。目前,全世界除中、南美洲部分国家和其他一些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督察专员制度或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督察专员的基本形态也各不相同。议会督察专员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行使外部监督职责。议会督察专员作为议会权力的延伸,具备准司法功能,但他们所做出的裁决并无法律效力。尽管如此,从世界各国尤其是芬兰议会督察专员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2004年3月,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突出地强调了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2011年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这样的形势下,借鉴国际上已经存在的先进督察专员制度,使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就显得十分迫切。目前,我国通过强化对国家行政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进而来保障人权,这项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方面都有待加强。比如:还存在同级监督权威性不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外部监督独立性不强以及物质保障不充分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一个共同之处在于监督机构设置独立性和履行职能权威性的保障不够充分有效。有效破解这一难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创设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人大督察专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信访制度,推进我国人权保护事业不断健康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