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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试图通过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来缓解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执行难”问题。严格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一方面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的方式,给被执行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进而提高法院执行的威慑性,间接起到减少执行案件数量、降低执行难度和提高执行效益的功效。另一方面,迟延履行金制度的经济补偿性质,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这也是彰显法律裁判公正性的现实需要。但是,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使得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利息计算千差万别和司法实践的混乱,进而引起很多新的矛盾和纠纷。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有关调研成果和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比较,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撑,重点分析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提起主体、基数、期间、利率等问题。笔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从主观上讲更偏重于对债权人的补偿性质,而在客观上体现出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性,由此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应当以债权人的申请为前提。另外,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应当包括利息(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部分实现权利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间以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并截止于债务人实际履行之日止,再扣除其中经过的特殊期间;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不仅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同期的,而且应当是同档次利率,并且这个利率是法定的,不能进行约定。本文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探析,从而形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当事人理解执行的迟延履行利息的统一计算标准,从而平衡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