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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尧与何裕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历时之长,案情之复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出现了争议,也就是说在案件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做出判决,这就会涉及到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使其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王尧与何裕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问题以及其在提供证明时具有著作权自身的特点,通过对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分析,可以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现状,因此本文将以该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揭示我国证明责任运用的现状,以及对其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王尧与何裕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第二部分主要对案件所涉及的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的分担进行说明。第三部分运用我国现有的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和规则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证明责任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析我国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自己的完善的建议。我国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同样遵循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由于著作权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在对著作权进行证明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笔者从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为入口,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便使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我国能更好的运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