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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作为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之一,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我国的信托业一直在整顿中前行,没有发挥信托制度应有的魅力。我国的信托业中,营业信托占据信托业的主导地位,其中,受托人义务的遵守无疑对信托制度价值的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笔者从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义务入手,在深入分析营业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借鉴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分析我国营业信托受托人制度现状,从而提出一些立法及制度方面的建议,以期对理顺我国信托公司制度定位,进而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为信托制度的基础理论部分。本文首先从信托制度的定义入手,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在生前或死后,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过向受托人转移财产,从而要求受托人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而后,笔者深入分析了信托财产的特性,即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的特性、独立性和物上代位性。从而深刻揭示了信托制度安全性的核心在于受托人义务的遵守。接下来又详细分析了营业信托以及营业信托受托人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了营业信托与相似制度委托和公司的区别,并且创造性地从受托人角度进行分析。不仅深入发掘了信托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还为营业信托受托人义务的规则制定指明了方向。
第二部分,为营业信托受托人义务之发展与立法情况从比较法角度的分析。笔者首先选取了最有代表意义的两个英美法系国家和对我国最有借鉴价值的两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进行营业信托制度发展历程和总体立法状况的探索,以期能更清晰地把握营业信托制度发展的脉络。而后又按照受托人义务的具体内容,即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及其具体分类来分别展开立法介绍,深入细致地在分别介绍每种义务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对国外相关立法情况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产生最大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我国营业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之构建,是本文论述的重心。笔者首先对我国现有营业信托受托人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而后,又对我国营业信托发展现状进行概括性论述,系统评析了我国营业信托目前的发展模式、主要产品、竞争力等情况,比较、深入研究现有法律法规和实践的差距。然后,就完善我国营业信托受托人义务建设提出四点建议,即第一,应当尽快出台信托法实施细则,对具体义务的履行及其标准进行规定。第二,应当完善信托制度的配套设施,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信托登记制度。第三,尽快制定信托业法,对信托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系统规定,从而明确受托人在信托制度中所占的重要地位,给受托人义务的发展指明方向;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控机制,以低成本的方式达到规范受托人义务的效果。
本文采用了各种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价值位阶分析法,挖掘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从而为从整体上把握我国营业信托受托人义务的衡量标准指明方向。(2)历史的研究方法,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只有明晰制度发展的脉络,才会避免孤立地看问题。信托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所以笔者在论述各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和立法进展方面就使用了历史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3)语义分析法,本文在第一部分基础理论部分运用该方法尤其多,在明确制度涵义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展开论述。(4)实证研究法,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受托人义务根据其内容不同进行区分之后即结合了我国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5)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比如从受托人义务加强立法的必要性方面即运用了成本收益理论来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