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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之所以要制定相应的变动规则,是因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且具有优先权及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人们要想使其民事生活顺利进行,就必须遵徇相应的物权变动规则,于是物权变动规则就成为近代以来人们研究物权法的重点。近代大陆法系主要形成了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即意思主义模式(以法国为代表)和形式主义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其不同主要体现在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上,而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与其相关的公示制度密切相关,因此本文主要以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德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的物权变动规则。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引言为“概述之物权变动”,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变动的概念,它主要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发生又分为绝对发生和相对发生两种情况;物权的变更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而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物权的消灭也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说。物权关系的绝对消灭,即物权关系的终止,是指一物权归于消灭。物权关系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相对于特定的主体消灭,如物权在主体间的转移等,也就是上述广义物权变更中的主体变更。除此之外,还介绍了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因。第一部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该部分主要介绍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物权的变动必须具有从外部得以识别的表现。关于公示的方法,众所周知,不动产是登记,动产是交付。公示具有推定力、对抗力、公信力。公信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物权变动时予以公示,那么就算是公示本身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效力,善意人也可以不负返还之义务,照样取得物权。该部分并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二部分“大陆法系经典物权变动模式”,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国法物权变动的意思对抗主义和德国法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在分别对其进行论述时,又主要介绍了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人的范围、公示制度及非经公示制度;德国民法典的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分析、物权契约理论及相关登记制度。第三部分“我国当代的物权变动规则”,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思维逻辑及体系结构及现今的物权变动的规则。并在最后,总结出个人的建议: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变动模式应为物权形式主义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