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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呈现出典型的未富先老态势,而我国现有的有关老龄人口的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保护条款,缺乏满足老年人个性需求的辅助型措施,急需完善。同时,世界多数国家都在进行或已经完成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核心理念就是“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2012年,我国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二十六条确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仅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也为了和国际接轨,在未来的《民法典》及相关立法体系中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己显得十分必要。从理论上看,研究老年人监护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尤其是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从实践上看,能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提供立法建议,以更好地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冲击。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前言部分论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着重强调了我国当前老龄社会的现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以及研究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正文部分首先运用概念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从老年人监护的概念和我国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基础展开叙述,建立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框架,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紧接着本人结合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总结归纳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分析其应然与实然之问的差距,指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体例、理念和具体制度方面的不足。然后,本论文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情况,通过对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深入分析,为完善我国相应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是最核心的内容,也是作者思考最多的部分,本人通过系统的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顺应国际监护立法先进理念,从法定老年人监护、意定老年人监护两种监护方式入手,试图提出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查找出的立法不足,具体从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设立不同层次的监护;合理调整监护主体制度,确立社会机构监护人;明确监护人权利;建立配套的意定监护协议登记制度;设置监护监督机制;加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程序保障八个方面提出立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