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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的笔墨不多,规定模糊且空白甚多。而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发起人”这一词语是并不存在的。虽然近几年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比如在资本充实责任方面的完善。但我国公司法既没有像大陆法系立法一样的严谨,也没有如英美法系立法的灵活。但鉴于有关发起人的制度,尤其是在立法中拥有重要位置和具有重要作用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立法应该给予重视,希望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中能够涉及到这一部分。本文主要对发起人制度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了能够更好的分析这一制度,文中也涉及到发起人的一些相关制度。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发起人的定义、法律地位(表现为各种关系)、资格(包括消极资格和积极资格)、权利义务等进行分析,从发起人最基本的方面入手,以使对发起人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因为发起人所具有的这些特征才使得其承担一系列的民事责任,所以需要对这些基本知识进行详细的、全面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具体而详细的分析,当然这一分析是基于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包括公司因各种原因在设立失败之时有关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和另外一种相反的结果下,即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时的民事责任,对这两方面进行分别分析,列举了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形式或者责任的性质。以此可以看出我国在这一制度方面立法的欠缺和漏洞,为第三部分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进行完善提供依据。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分析的我国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立法在此方面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来对我国的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期使我国在发起人民事责任,甚至在整个发起人制度方面的立法逐渐完善而且具有操作性,使我国公司法能够更加适应当下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