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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拜杜规则”,是指调整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由六个核心要素构成的,体现为不同立法表现的,具备特定功能的法律规则体系。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科技进步法》(修订)第20条。发端于1980年的美国拜杜法案成为世界科技立法的成功典范,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在2007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中确立了拜杜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国家立法作出重大修订的背景下,地方科技立法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其中拜杜规则是重点内容之一,各地方科技立法围绕此问题呈现出不同发展态势。现阶段,我国地方科技立法可以分为探索型、追随型、稳重型和迟缓型四种模式,具体到拜杜规则,可以分为阙如型、沿袭型、细化型和创新型四种模式。在宏观分析地方科技立法的基础上,引入赛德曼教授的立法学理论,主要是将ROCCIPI模型运用于立法影响因素的分析中。地方科技立法中的拜杜规则沿袭国家立法的框架,主要集中于概念界定、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和介入权四个部分的制度设计,集中对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地方科技立法中创新性的规定集中于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利益主体进一步明确与具体化,不仅包括项目承担者,而且还有成果完成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成果实施者,都参与到利益分配机制中,并形成了利益链;利益分配机制中,对于分配比例、程序、限制性规定都进行了细化,操作性增强。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解决“拜杜规则”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本文尝试性的提出了基于协议的利益分享机制的观点。结合地方科技立法理论、赛德曼立法学理论和方法论,针对地方科技立法中拜杜规则的现状,尝试性的运用相关理论及ROCCIPI模型提出具有建设性和实用操作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