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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侵权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其发端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和《阿奎利亚法》中体现出该法律制度最初形成时的基本思想。伴随着欧洲大陆启蒙运动和自然法运动的蓬勃发展,大陆法系侵权法进入到坚持个人本位主义,以“过错责任”为核心的近代侵权法时期。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类历史迎来了大工业革命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社会遭遇了社会极度动荡、不断变化和各种矛盾冲突空前激化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大陆法系的侵权法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发展的基础上,继续肩负重任,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发生了急剧变化,其理论基础、原则、概念都进行了修正,一系列侵权法的主要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不仅新制度层出不穷,而且原有的制度也得到了重大发展,并与其他新制度的理念相协调,丰富了侵权法的体系。主要表现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等方面,这些要素在二战以来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共同代表了现代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作为大陆法系侵权法发展至今的最新立法成果,2009年12月26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大量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先进侵权立法和判例经验,适当融合了两大法系侵权法合理的立法理念。该法既准确把握了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又体现了创新性,具有时代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世界成文法中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它的诞生意味着大陆法系侵权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本文旨在从侵权法主要制度的发展变化这个方面切入对二战以来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发展历史进行宏观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力求归纳出大陆法系侵权法现代发展的样貌表征及背后的发展动因,以期为研究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提供历史平台。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站在法史的角度结合部门法的视野,试图为研究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提供历史平台,对于侵权法未来趋势的展望持乐观积极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