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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具有收入调节的重要税种,在国内外的税收体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自上世纪80年代初便开始实行,虽然前期发挥了其应有的效果,但实施至今个税收入调节的不公却让其导致饱受诟病。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走上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之路,随着党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召开,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进入了快车道。但是面对如何进行改革,如何进行综合分类等税制模式的问题至今却还没定论。因此,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税制模式改革进行探讨,希望从中探讨出我国在未来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并提出合理建议。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研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与思路进行研究。就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而言,国际上便分为半综合、二元制、半二元三种成功模式。半综合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为美国,由于在该制度下,绝大多数资本所得都采用累进税率,劳动所得也采用累进税率。再加上美国民众自觉的纳税意识以及美国征管技术的发达,这种制度的最大特点便在于公平性强,但易造成经济效率降低。二元所得税制的代表国为北欧四国,该制度下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在不影响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又注重了公平,这种制度最大特点便在于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兼顾,但税制的操作复杂,对税务人员能力要求高。半二元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是日本,该制度的特点在于资本所得大多采用比例税率,而剩下的其他所得采用累进税率,除此之外日本的半二元所得税制下带有分类税制的色彩。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是二元所得制的变通,操作性上更易变通,但缺点在于仍带有分类所得税制色彩,公平性或者效率性上逊于上述两种制度。三种国际经验各有优缺所在,但理论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鉴于我国个税在税收中的低比重,经济建设需要留住资本,税务征管能力有限以及民众纳税意识不足等具体的国情,我国虽然应该在个税改革中应该最为重视公平性,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使得我国在个税改革中更应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同时要考虑我国实际上的征管能力以及对现行税制的较好衔接过渡。在结合国际经验以及对我国国情分析后,本文得出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应该选择以日本为代表的半二元所得税制的结论。然后,本文就半二元所得税制的设计,从税基、税率、改革配套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