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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出资形式的管制,股权、债权成为新的出资形式,然而劳务出资的法律地位依然没有明确,同步修改的行政法规甚至明确排除了劳务出资,这与新公司法鼓励投资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曾几何时,公司游戏规则的参与者都在重复着同一个理念:公司资本是公司债务得以清偿的担保。然而现今,资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负载了担保功能却受到了质疑。当人们意识到,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非依赖于注册资本,而是建立于公司现实的资产状况,尤其是可变现的资产之上后,公司资产信用的理念得到了树立和宣扬。基于此,立法也没有必要对出资标的继续维持原有的刻板、硬性、有限的规定。扩大股东的出资形式,使之多元化,成为放松政府管制、鼓励投资自由的最优选择,并为实现稀缺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提供了契机。劳务出资就在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中应运而生。然而,劳务出资在理论上是否可行,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却成为探析劳务出资之始无法规避的困惑。究其原因,其一是源于对劳务概念含糊不清的理解,即使是触及到了出资,也经常是将劳动力、劳务、技艺、人力资本等不同的概念进行穿插使用;其二是固守资本信用的僵化理念,为了实现所谓的公司资本的担保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绝不敢越雷池半步。故,本文从明晰劳务之概念谈起,分析劳动力、劳务、技艺、人力资本等概念,将劳务出资从几个相似的概念中区分出来,对限定劳务出资的原因提出质疑,用对比分析法分析了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剖析劳务出资的适格要件,论证了劳务出资的可行性。在较全面论述了劳务出资理论的基础上,考察劳务出资的域外立法例,以及国内干股、职工持股、股票期权等的实践历程,然而这些或者有股东权的限制,或者有严格身份要求的立法实践与真正地全面地使用劳务出资还有一定差距,实务中有种种规避劳务出资的方式,由于缺乏立法支持,风险极大,但实务中确有需求,立法也不可能回避,因此评析了地方小范围的劳务出资立法试验。最后,尝试总结了股东劳务出资的立法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