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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利益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并在法律中对其进行了相关的修改。比如将人身保险利益区别于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一章单独予以规定,明确了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客体、存在时间和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英美法系保险利益主义和大陆法系同意主义的对比分析,评析了我国新《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对两大法系的借鉴,同时也在行文中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给予了相应的修改方案。以其国外的先进经验能够为我国国情所适用,促进我国保险领域的进步与发展。本文从人身保险利益的法律定位入手,从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和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总结出保险利益是适法利益,进而对其构成要件和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推导出人身保险利益在防止赌博行为、防范道德危机和限制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三方面之功用。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作为适用大陆法系法制传统的国家,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外在必要性和内在必要性。这既有同意主义原则的缺陷和我国国情的需求,也有保险利益原则内在价值与人身保险的内在契合。并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公平、保险业发展和公共政策三个角度对人生保险利益的构建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给予论述,给对两大法系的缺陷给予评析,最后对我国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方面的规定予以解析,指出这种制度嫁接,是与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相契合的,不是对两大法系优势部分生硬的套般。对我国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利益转让和法律后果五个方面,按照比较法的思路进行了评析。最后第五章,从三个方面展现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修改的巨大意义,并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