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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大学毕业后进入检察机关从事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对案件中频繁遇到、且容易发生争议、又不可回避的刑法问题进行过深一步的分析和思考,“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是这类问题中的一个,因此,将其作为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把平时在办案过程中对该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作一总结、归纳,同时在得到老师、前辈们的指导后,深化对该问题法律适用的理解,最终把案件办好。综观我国刑法典,“非法占有为目的”基本上出现在财产型犯罪中,而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罪状中的表述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提示性表述方式,二是体现性表述方式,三是省略性表述方式。对于第三种省略性表述方式,由于刑法1罪状中没有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作明确规定,也没有通过相关客观行为的描述来反映出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那是否意味着对于这些罪名“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非必要?在比较中外刑法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后,通过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性进行相关的阐述,并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分类、及司法认定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在阐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时,先从“占有”的含义理解入手,进而分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之后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行为人对偿还占有财物的主观态度、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非法占有的行为模式三个角度进行分类,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更为深入的探讨。最后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的认定和排除作了一定的论述。特别是针对较易产生争议的罪名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上的一些观点作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