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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治理、保护股东利益,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制度性安排如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责任制度、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机制、股东代表诉讼等等。笔者认为信息资源的视角是今后公司治理关注的重点。新修订公司法就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保障作了比较合理的安排。然而,过于笼统的规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制的实践,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司法的审理实践。除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制度有待完善。本文有引言、主体、结论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以实际案例和新修订公司法的股东查阅权规定为起点交代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主体分为六章,第一章概括了股东查阅权的定义,界定了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概念,并分析了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性质。股东查阅权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股东查阅权制度是指法律关于股东请求对公司帐簿和记录行使查阅权的制度规范的总和。股东查阅权制度主要包括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资格、查阅范围、程序条件、主观条件、救济手段等等。股东查阅权是股权的一项具体权能,是固有权、少数股东权、共益权。第二章是从权利的一般原理、股东的财产权以及私法性知情权、经济学的代理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多个角度探讨了股东查阅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利益和股东与公司之间基于代理关系的信息不对称是股东查阅权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第三章探讨了公司治理中的股东监督和公司治理的变革趋势,提出了股东监督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监督的信息基础的观点。第四章从比较法学的角度考察了股东查阅权制度的主要立法例,并分析了主要的制度规范。第五章以法制史的角度考察了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历史过程、发展趋势和历史启示。第六章笔者考察了我国新修订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构想和具体建议。新修订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存在查阅范围狭窄、查阅方式不明、正当目的限制不具可操作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缺失、司法审理程序不明等缺陷。笔者重点提出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规则建议,具体包括主体资格、主观条件、查阅范围、行使程序和方式、公司得以拒绝的事由、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救济程序和司法审理程序等。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