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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一直处于版权保护的边缘地带,版权法(我国称为著作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新闻作品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自1990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时事新闻不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2015年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包含新闻作品创作者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为什么需要授权转载并支付报酬?在此《通知》颁布之前,新闻作品是否应该受到版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文考察在传统媒体、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三重语境之下,新闻作品版权内涵要素变化。本文使用内容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首先,从作品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研究了新闻作品的概念,然后对新闻作品的概念和时事新闻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本文界定的新闻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已经逐渐具有了版权作品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在目前新闻竞争激烈,新闻作品具有经济价值的现实背景下,中外许多媒体机构都率先提出新闻作品应该受到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并制订了对侵权行为的应对措施。其次,从传统媒体语境、互联网语境、移动互联网语境三个阶段入手,结合不同传播环境下媒体的优势或者传播特点,从作品三大构成要件独创性、智力成果、可复制性三个方面,研究了新闻作品在不同语境下所呈现出的内涵要素变化。研究发现,虽然不同阶段,新闻的传播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是新闻作品符合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该受到版权法保护。通过对三个阶段,新闻作品的版权内涵要素变化进行分析,还发现新闻传播环境的变化,使作者的版权意识增加。近几年出现的新闻作品维权案件越来越表明,有更多的媒体开始注重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新闻作品逐渐成为一种资源,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提出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建议,力图为实现传统媒体、网络媒体门户网站、移动新闻客户端之间的规范合作,使新闻作品版权权利主体在合作中赢得一个合理地位。同时希望为我国新闻作品版权法的出台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