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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的产物,其实质就是对银行债务偿付能力和违约风险即信用质量的评估,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美国是信用评级运用最广泛的国家。回顾历史,由于单一的金融结构和监管松懈使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发展较晚且较慢,但最近两年中,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认同,它成为商业银行信用质量的标杆。信用评级成为信用质量标杆的条件也日趋成熟,反映在外部评级和监管评级体系的基本架构相似、外部评级对商业银行信用质量评价的准确性逐步提高、监管评级将成为监管机构衡量商业银行信用质量的主要手段等方面。
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关系密切,信息披露的发展为信用评级提供了基础,信用评级是对银行信息披露的提升。针对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暴露出了以下缺陷: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且法律依据不一;缺乏惩戒机制使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约束软化;由于历史原因使银行信息披露的难度加大;商业银行会计体系不完善使信息披露的信息准确率下降。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暴露出的问题表现在信息的公信力差、信息的结构不合理、信息的针对性差、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会计政策等详细附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目前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完全按巴塞尔协议执行难度太大,新协议对我国目前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信用评级体系逐步引导信息披露向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靠拢是现实的选择,所以应首先完善评级体系。完善外部评级模型的建议包括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评级模型应有所区别、定量分析的比重应该加大、财务指标的选取与统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各项目评级和综合评级应同时公布、应创造性地处理中国特色问题。完善监管评级的建议包括增补法律风险的衡量指标、增补信誉风险的衡量指标、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在评级体系中的权重、结合我国实际对资本进行衡量、评级体系既注重现实性又具备前瞻性等。
从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的框架出发,同时注重突出信息披露的国际准则以构建信息披露体系是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途径。鉴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而这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又受到市场发育程度的制约,因此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可能、也不适宜一步到位,从实践出发建议分两个阶段来构建我国基于信用评级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当前应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长期着手加强经济和行业风险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战略的信息披露、对资本充足性的披露、收益的信息披露、资产流动性的信息披露、信贷风险和管理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和管理的信息披露,从而使信用评级引导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