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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向农村和农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曾经是我国农村地区主要的金融机构,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越来越偏离其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同时农村信用社功能的异化给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农村金融低端市场留下了很大的空白。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在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方面,只有一些相关的暂行规定或指导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只是用管理商业银行的法律来监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也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断向商业性金融组织转变,而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在不断产生,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法律应当扮演什么角色。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困难的同时,针对现有法律制度供应的缺位问题,提出解决对策。首先,应当加快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从立法方面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国外一些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所以发展的相当成熟,归其原因就是国家有完备的立法和宽松适度的监管原则,这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其次可以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法律制度方面明确其组织形式、产权制度等;外部法律制度的保障方面,则需要给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此外我们的政府应该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给予扶持和优惠政策,建立合理的监管原则,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总结国内外目前的研究成果,提出旧有的农村合作组织已经发生异化,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第二部分介绍合作金融的理论释义以及我国农村传统合作金融。详细阐述了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的概念、原则以及我国农村传统合作金融的模式。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状况。之所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各地蓬勃发展,是因为目前农村经济发展迅速,资金需求量大,传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生异化,向商业性靠拢,而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立法现状:没有专门的法律配套措施,一些指导意见或暂行规定也没有明确其产权制度、组织体系,政府有时过分干预阻碍其发展,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也是法律保障方面的缺位。第五部分介绍比较有特色的国外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背景及现状。国外一般是先立法,因此农村合作组织有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做后盾,同时国家也给农村合作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并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因此合作金融组织才能迅速发展壮大。第六部分是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对策:从内部法律制度方面,要明确其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明确组织设立、退出机制,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从外部法律制度方面,要健全法律体系结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拓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此外要正确处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政府的关系,建立政府干预的约束制度和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政府可以引导和帮助成立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