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转型。单一的缺乏专业性的公共服务已不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可,民众期望享受到更优质、更有效、更具专业性的公共服务。因此,将社会力量纳入公共服务供应方的行列中,转移部分公共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提供是政府的明智之举。而在社会转型大量社会问题涌现的紧要关头,社会组织因其贴近民众、专业性强等特点相较于其他社会力量而言更具优势。然而,在现实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面向社会开放,相应的法律规制又跟不上,很多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屡屡遭人诟病。这不仅损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同时也导致了民众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影响社会和谐。近些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许多地方取得了成效,但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仍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另外,在我国,由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供应方之一的历程并不长,因此无论是作为公共服务购买者的政府、还是作为公共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抑或是作为公共服务接收者的民众,它们在购买、提供或享受公共服务中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笔者以政府引入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的实践难题为着手点,对我国政府对现实困境的法律应对措施进行剖析并试着提出法律应对措施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将出现现实困境的原因及法律应对措施中存在的问题相结合,尝试提出对应对措施进行优化的建议,极具重要意义。本文有五部分构成。文章的选题背景及现实意义作为绪论,即文章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简要介绍文章限定为“社会组织”的主要考虑及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面临的实践难题、原因及危害是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内容。第四部分侧重概括了我国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时采取的法律应对措施及其中的不足。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与第三部分提出的原因相结合进行考虑分析,试着从政府、社会组织、民众三个层面提出了政府应采取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