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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连年增加,道路安全的重要性在今日之中国尤为重要。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安全事故令人触目惊心,其中主要有“醉酒驾驶”、“疲劳驾驶”两种行为被外界熟知,并先后写入刑法。但与“醉酒驾驶”特征不同的是,药物作为民众日常必备的特殊生活物品,与我们关系紧密,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药驾”行为与其所引起的“药驾”事故,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公众重视。相较醉酒驾驶,由于其涉及的药物种类不同,药物机理不同,检测技术和方法更为复杂,“药驾”问题已经成为今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药品监管工作共同的难点问题。理论界多对“毒驾”加以讨论,但既忽略了其他一些药物的危害,也忽视了毒品究其自然属性本就属于药物的一部分。本文主要明确定义“药驾”的药物范围,并对其引发的事故应负的法律责任认定现状及归责问题进行讨论,提出相对可行的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和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全文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药驾”概念阐述,分析“药驾”概念中各个要素,对本文要阐明的“药驾”问题进行正确规范。明确本文探讨的“药驾”是包含“毒驾”在内的。本文所指药物,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具备相同或相近药效的其他药物第二部分:结合国内外的法律相关理论对规制“药驾”行为的“风险刑法”理论进行说明,通过对于该理论的争议之间进行对比,笔者认为“二元化犯罪模式”与“刑法与行政法要素的双重目的限缩”相结合的理论路线是最大化使用“风险刑法”理论的方式。第三部分:对比域内外“药驾”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国际“药驾”体系特点及其优势所在,但与我国“药驾”国情特点有其不相符合之处,我国目前“药驾”法律制度仍有大片空白。第四部分:对“药驾”行为造成的刑事案件进行案例分析,发现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处置“药驾”行为的具备合理性的罪名,两罪均为结果犯,无法对“药驾”行为进行限制,同时前罪规制的药物范围较窄,后罪的使用有“口袋罪”嫌疑。第五部分:对“药驾”入刑的具体争议进行分析与解决,明确其入刑的必要性和具备可行性。第六部分:明确“药驾”入刑应当列入危险驾驶罪中,阐明其范围构成,提出刑罚增设有期徒刑的具体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