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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理论界和司法界通说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是预决事实,前诉预决事实的认定在后诉中起到相对免证的法律效果。预决事实及其效力制度的规范合理化设置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平公正解决,而且涉及到诉讼效率的提高以及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预决事实效力这一可能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制度,在我国只有四部法律文件的几个简单条文对之加以规定。预决事实效力制度规定的简单粗疏既难以回应学界的质疑和争论,也无法适应日益繁杂的司法实践,导致具体个案中的法院判决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指引,显得过于随意。相较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日本的争点效和司法认知论等成熟完善的域外制度体系,进一步深入研究我国预决事实的效力制度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促进我国诉讼法制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共用四章来具体地阐述预决事实的效力研究问题。第一章为预决事实及预决效力概述,主要围绕预决事实及其效力的基本理论展开,厘定了预决事实和预决事实效力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依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选取的150个典型案例,通过梳理和归纳其中较具代表性的问题,分析了该制度当前在我国的适用现状。第二章是预决事实效力的相关域外制度介绍及与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包括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日本的争点效理论以及司法认知论。在具体论述各种域外理论的基本概念、价值意义和适用范围及条件之基础上,与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进行比较。以期能够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学说并结合我国当前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实际情况,为明确我国预决事实效力的适用范围和后果奠定基础。第三章主要探讨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后果界定问题。笔者首先从介绍当前学界对预决事实应否产生预决效力的争论出发,将当前学界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由此引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程序安定性以及保障诉讼经济原则等应当赋予预决事实以预决效力。接着第二节是对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适用后果的界定,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相应的程序保障以及对当事人和法官的约束效力等。最后一章在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制度的本土化设计、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的预决事实效力认定标准等多方面提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理论方案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