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由于农业生产特点不同,以及历史传统差异,在发展形式和特征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我国政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我国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我国采取先立法后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以求迅速实现农村社会的转型。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有深远的历史和意义。这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保障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明确了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责任、规定了国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的方面、进一步构建了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当然,其中还有诸多不足有待于不断完善,例如缺少合作社联社方面的规定、缺少合作社成员处分自己份额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方面规定的不足。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前提是不能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涉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法律很多,其核心是维护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承包制。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也是保证中国农村长期稳定、有效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到唯一出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与广泛实施,引发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首先表现在经济领域内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得到根本性的消除,农业经济以市场经济合法成员的身份进入到市场过程之中。加之,合作社法对于农民经济权利的完整界定。农民便从个体劳动者转变为市场中的经济人。这样,原有的村舍组织在其职能方面也必然随之变化。以往,对于农业经济结构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人们大多习惯于从经济活动本身去寻找原因,很少关注制度层面特别是法律层次的问题。正是由于存在着深层次的制度障碍,我国的农业经济长期没有融入到城市市场经济的体系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农业经济领域内部资金、技术与农村劳动力的有效结合以及同城市经济的全面接轨提供了法律前提。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担负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如何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社会变迁,解放农村劳动力,更好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全面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建设,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学术界面前的重大课题。我国的农村社会千差万别,仅凭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不能解决各地农村社会变迁的全部问题的。这就需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和前提,立足于我省的实际,进一步优化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