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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法条表述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自陕西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适用“但书条款”出罪以来,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以下简称为“但书条款”)研究成为了学术界的热题,随后学者们不断发出“扒窃是否一律入罪?”“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呼声。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在国内上映以来,关于电影的案例原型—陆勇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则以“但书条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又将“但书条款”的研究热度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说明“但书条款”的语义分析,通过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概念的语义分析,更好地了解“但书条款”的含义。接着探讨的“但书条款”的功能,有“宣示说”、“出罪说”、“限制出罪说”,然后针对学界争议的地方继续探讨,进而得出本文的观点。最后对“但书条款”出罪的意义予以展示,回应学界批评点,包括“但书条款”的适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实体法前提之规定。第二部分,围绕着学界争论最大的问题,即“但书条款”的定位问题,本文列举了一些学界观点,“传统学派”、“四要件改良派”“阶层论改良派”“体系外出罪派”,并提出本文的观点,“但书条款”的适用,应坚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性标准,通过“传统学派”与“阶层论改良派”进行对比,以期寻求“但书条款”的定位。然后为“但书条款”寻求国外的理论支撑,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产生的背景,学说发展,其与“但书条款”的关系来看,可看出其与我国“但书条款”的发展具有相似性。最后分别从四要件和三阶层体系出发,对“但书条款”的体系定位予以分析。在四要件中将“但书条款”放于四要件中,通过折中的方法,在坚持犯罪认定一元化的标准之下,对“但书条款”予以定位;将“但书条款”置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违法性阶层、有责性之中,提出本文观点,采用折中说。接着叙述“但书条款”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通过“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我不是药神》之原型陆勇案”,进行“但书条款”的适用分析,更加明确“但书条款”在适用个案时的积极作用。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于“但书条款”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