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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这一条约体系下,有数个协定对成员国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提供了免责通道,其中最常见、适用最为频繁的是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一般例外的适用讨论可分为两步:第一、一般例外的适用范围;第二、在确定可适用的前提下审查被指控的措施是否符合条件。虽然现有资料对GATT一般例外的讨论是丰富的,但是绝大多数都停留在对第二个问题的分析上,即什么样的措施可以满足这一条例外的要求而得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认可。对于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却鲜有提及。笔者认为这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有关。WTO成立16年来,引用GATT第20条抗辩的绝大多数是违反GATT义务的情况。事实上,在解决审查标准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的即是其适用范围的问题。只是到了近两年的WTO争端实践中,明确一般例外的适用范围才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美国保税指令案(DS345)中,美国援引一般例外抗辩其对《反倾销协定》的违反。在中国音像制品案(DS363)中,中国援引一般例外抗辩其对入世议定书中所作承诺的违反。这给一般例外的适用带来了疑问:GATT一般例外能否适用于非违反GATT义务的行为?本文在概要介绍了一般例外的内容、法律特征和实践历史的基础上,以中国音像制品案的上诉机构裁决为指引,通过分析GATT在《WTO协定》中的地位、GATT与其他货物贸易协定的关系,以《WTO协定》的整体性为基础,试探性地对一般例外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肯定了一般例外对于其他协定的适用性。分析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以中国音像制品案为例,解决了一般例外对于违反议定书第5.1条行为的适用性问题;第二步以第一步得出的结论为参照,分析一般例外对于违反除第5.1条以外的协定的行为的适用性。从2007年后,中国在WTO的被诉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中国面对被更多成员方提起申诉的风险。在这些案件中,入世议定书被申诉方援引的几率十分之高。由于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存在“超WTO”义务,对中国施加了较WTO规则负荷更重的义务,在争端解决中争取一般例外的适用将成为中国应诉成败的关键。争端解决源于利益之争,解于政策取舍,决于法律之器。如何有权、合理、合法地运用这一条例外规定,对中国在未来案件中的胜败十分关键。为此,本文在最后还以原材料出口限制案(DS394、DS395、DS398)为例,对一般例外抗辩的适用性对于中国的意义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