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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公司运行中无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在学界还是实践中,公司股东的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问题一直倍受关注。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规定于我国的《公司法》中,而当公司退出经济市场时,公司破产清算等问题便主要由《企业破产法》来调整,传统公司法中股权至上的观念与破产法中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观念产生鲜明的对比,股东的地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事实上被架空,其诸多权利的行使面临很大障碍而陷入困境。对此问题,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学界亦鲜有研究。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前言。本章从实践中破产清算案件出现的特殊情形着手,引出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反思现行立法中对破产清算程序以及股东权利保护等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学界对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亟待充实。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行使困境。按照行使权利的目的为标准将股权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并先后介绍各个权利的具体权能以及在实践中的一般行使程序,结合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性,揭示股东权利在此期间遭遇的困难处境。第三章股东权利行使困境成因分析。在民法理论中寻找股东权利的属性位置,从不同学说观点的角度来分析股权救济方式的数种可能。其次,提出造成此困境的直接原因是股东缺乏配合其权利行使的义务主体,而本质原因在于破产制度的设计不同于公司法制度,破产制度更加侧重保障债务人的公平受偿,而并不考虑期间股东的利益。第四章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完善建议。首先,从股东实体权的角度,在公司法与破产法中现有的制度设计下,通过对《企业破产法》中相关法条作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等方法再次解读,以加强管理人在清算程序中对公司的勤勉尽责忠实义务,使其负担协助或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等股东固有权利,同时还提出变相赋予股东对破产债权的异议权,以加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等对破产债权的监督。其次,从诉讼的角度,提出明确管理人负有协助股东行使诉权的义务,并扩大解释《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以达到股东可以针对管理人的不作为行为提起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的目的。从股东实体权利到诉讼权利,全面保障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权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