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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来,税收情报交换领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关于自动情报交换的国际法律文件纷纷出台,特别是2014年6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标志着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国际规则初步成型,其主体内容包括“主管当局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以下简称CAA)以及“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随着承诺实施《标准》的管辖区数量迅速增加,情报交换的全球化效应也日益凸显,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也随之而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保证搜集的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准确度,还需要在信息的保密、账户持有人的参与权、救济权等纳税人权利维护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本文以金融机构为视角着重探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领域的实施情况,总结了 CRS在各个管辖区落地后出现的三大问题:金融机构实施成本的问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问题、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问题。本文认为,尽管OECD制定的CRS能够指导管辖区将其落地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并不能够解决金融机构、税务部门适用法律时概念的解释问题。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不仅承担着搜集账户持有人信息、识别实际控制人并报送给税务主管当局的职责,还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账户持有人也是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保障纳税人权利的义务也部分地转嫁到金融机构身上。因此在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平衡数据的准确性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关系。作为二十国集团的成员国,我国积极倡导并推进国际税收透明度建设,2015年12月签署协议范本承诺实施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CRS初步落地。但《管理办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模糊不清、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不当。本文认为,主管当局应当出台系列法律法规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时还应当注意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要将跨境信息交换中的纳税人权利保障纳入到国内法体系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