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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一方面满足了国家及地区在经济发展中对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经济形式的多元化。由于海洋和海洋经济本身的特殊性,在实现海洋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的过程中遇到诸多难题,如缺乏高层次立法保障、地方立法的不协调、经济执法困难等。立足海洋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对各地海洋经济发展中执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从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行政管理理论、政府监管理论及社会学理论等方面对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的构建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海洋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机制建设有所裨益。发展海洋经济是我国2003年以来便提出的经济发展计划,之后在“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之中再次提出并重点强调要予以大力发展,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多个海洋经济发展区域。但是由于海洋是共享资源,在海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难免涉及多方利益,或者需要联合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进行合作,在这种情形之下,构建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势在必行。海洋经济的法治保障在法学领域早已存在,在国际层面,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就有大量关于海洋的规定,国内层面也具有悠久的历史。区域联动执法伴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兴起而提出,是区域合作的主要保障手段。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区域联动执法应当是以地方政府为合作主体的区域合作,中央政府应当只负责监督。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我国较早开始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地区之一,通过对山东半岛以及其他地区的联动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目前阻碍区域联动执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立法不协调、地方行政权配置等方面。对区域联动执法的必然性主要从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政府角色定位三方面展开理论论述。首先海洋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现有立法的支持和区域联动执法对经济发展的效益性等因素决定了区域联动执法的必要性。其次,海洋经济联动执法的联动性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契合性决定了区域联动执法的可能性。再次,政府的经济行政、社会公共服务等职能为区域联动执法提供了政治保障。区域联动执法机制构建方面,制度化合作和非制度化合作为联动执法制度的两大模式,制度化合作是一种以规范性制度为保证的合作模式,非制度化合作则是不具有规范性保证的合作模式,并且前者是后者的发展,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两者互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