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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充分履行职权。另一方面,对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约束也同等重要,防止监察体制改革过犹不及,以此充分保障人权,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增加监察权力公信力,确保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监察委办理的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仅如此,在监察委的立案、留置阶段,检察机关是否也应当适当介入进行必要监督也值得研究,在这个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如何恰当行使监督权力,确保案件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深入研究当前对监察权进行各种监督的现状和弊端的基础上,分析检察监督的制度优势,以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为切入点,厘清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监督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探讨在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可能面临的问题,力图找出解决办法,提出检察监督在行使过程中的几种制度构想和建议,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真正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