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告知义务制度研究

来源 :山东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rankf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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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上一个传统而又独特的固有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行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的制度规则。在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如何既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又遵循保险原理,平衡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益以达到对价平衡,对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显得犹未重要。在我国新的保险法即将出台的前夕,本文追溯告知义务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和立法基础,探究其存在的合理依据是什么?在保险业业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它仍有存在的价值吗?应当如何完善其规则建构才能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作者最后提出了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修改意见并草拟了修改意见稿,希望本文对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有参考价值。本文中,作者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学说,并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论证。本论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告知义务制度的一般理论。作者首先分析了告知义务的内涵和性质,然后追溯其历史发展和立法演变,之后通过对保险的性质和保险所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分析得出告知义务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保险经营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第二部分,告知义务制度的立法依据。在考察两大法系有关告知义务制度的各种立法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张现代告知义务制度的立法根据应当是“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第三部分,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架构。就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范畴一一告知义务人、告知履行期、告知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在探求国外各国相关立法规定和立法学说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革建议。第四部分,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各国有关违反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的立法和学说,指出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和疏漏,并提出改革建议。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告知义务制度。在总结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最后,草拟了告知义务“修正条款”以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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