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科技的日益发展,自媒体时代悄然来临。时下最受青睐的莫过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平台中司空见惯的转发行为、推送行为、分享至朋友圈行为每天发生,海量的信息、文章、图片在微信平台上广泛传播,不仅对传播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更是对著作权领域带来一定冲击。腾讯集团自2011年1月推出微信以来,目前用户早已突破七个亿。其形式多样的功能在满足人们沟通需要的同时,也有一些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插件功能:微信群发助手、朋友圈插件、微信公众平台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公众号和私人号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有不同的传播方式,每一类传播行为都有各自不同的传播性质,从而有不同的著作权性质,这是判断每一类传播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畴的衡量标准。微信公众号推送作者授权文章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传播使用作品一般不侵权,但若在推送过程中方式不合理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则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或财产权;公众号另一种传播作品行为是转载他人作品,其中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的作品和转载注明出处的作品要区别对待。微信私人号分享给某个单独好友定性为网络平台上的“私人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分享至微信群要根据微信群的群人员流动情况和盈利与否进行判断,固定的小范围微信群发送信息的行为因作品没有流入到公共领域不侵权,但商业性质的微信群则侵权;“分享至到朋友圈”的行为则应根据微信用户的主观动机和该用户开通的微信是否具有盈利性质来判断,私人性质一般不侵权,商业性质则可能侵权。对于微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微信公众号版主和商业性私人号本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微信平台提供者腾讯公司若采取了如通知删除、及时处理投诉、对侵权人进行一定处罚等减少权利人损失的措施,即使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