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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当代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新出现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知情权概念于二战前就已提出,但系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则是在二战后形成的。特别是近20年来,知情权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知情权是被世界公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里所说的知情权主要是指狭义上的知情权,也即是公民的行政知情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制度基础,建立和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建立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趋势,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适应世界发展趋势的理性选择和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正是基于信息公开的价值,上个世纪以来,很多国家以各种法律形式确定了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规范。 知情权在国外很早就被提出,被公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通过信息公开立法的方式来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实现。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国家也在逐步重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但是,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知情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十七大”明确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口号,并对公民的知情权加以确认。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这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有效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行使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条例》对我国公民行政知情权的保障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公民行政知情权能否真正实现。然而《条例》在实施的近两年的时间内,却暴露出其文本存在的缺陷,使得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使得公民在实现行政知情权的道路上遇到很大的阻碍。如:信息公开范围、豁免公开范围、与《保密法》等法律的衔接,以及知情权救济制度等方面还不够完善。笔者在对知情权基本理论以及其与信息公开的关系的理论深刻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外的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相关立法进行介绍,总结其成熟的经验,分析我国公民行政知情权保障的现状,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视角,指出《条例》文本存在的问题,并从信息公开范围、保密审查机制、知情权救济制度等方面,结合国外经验,提出自己的可行性对策,为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立法指出一条可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