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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不断的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社区服务刑即是全球刑罚制度改革的产物。作为一种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行刑方式,社区服务刑目前已被广泛认可和采用,许多国家适用社区服务刑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正式被引入,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与国外的情况相比,在适用的对象、矫正的方法、效果以及立法等方面都还有待深入研究。当前,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为中国有识之士热议和关注,中国政府的司法部门亦正热心推动该项改革试点在若干省市的推广。本文主要是对社区服务刑进行研究,根据各国实施社区服务刑的情况和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的构想。第一部分是提出社区服务的概念以及具有的惩罚性、教育性、无偿性和社区性等4个特征。第二部分是社区服务刑的价值进行了考察,阐述了社区服务刑具有其他普通刑罚所不具有的价值,论证了我国需要增设社区服务刑。第三部分比较了国外社区服务刑的适用现状,主要对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四个主要国家的社区服务模式进行了分析,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各国的社区服务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司法实践效果十分显著,无疑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第四部分分析了在我国增设社区服务刑可能面临的执行、社会认同、权力分配和管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社区服务改革的现状及改革社会背景,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改革现状进行了介绍;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在我国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具体建议。社区服务作为刑罚,应当考虑作为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还可以将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刑罚的内容之一;社区服务的时间,结合中国的国情,可以考虑在60小时以上360小时以下;社区服务的执行应当结合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关负责执行;罪犯如果不遵守社区服务的命令,可以设定罚则,直至易科拘役刑、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