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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共服务是与公共服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这类公共服务。由于国家职能的演进以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中国警察职能的多元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警察提供的服务不再可以笼统的归划到公共物品的范畴中去,目前国内虽然有学者提出现代中国警察的职能上有变化,但并未给变化的这部分职能以准确的定性,而且警务上的改革基本上都是在行政管理的范畴内进行研究。这部分性质有所改变的职能是可以从公共服务中剥离出来的,被剥离出来的就是准公共服务,而这部分经费由国家提供明显是不适合的。我国警察准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存在警察“准公共服务”的法律界定困难、经费保障缺乏法律保证、现有经费保障体制欠科学、经费使用监督不力、公众对警察准公共服务的法律观念没有建立等诸多问题。将这些问题与现实情况结合,运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准公共服务型”警务的出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产物,符合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的历史规律,满足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方式的要求,也合乎公众对政府工作不断提高的期望值。然而,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是有限的,当公共物品被某部分人占用后,其他人的权益必然要受到侵害,这于社会来讲不合乎法律的公平原则。再者,警察的准公共服务是与受益人合作的劳动,而劳动是可以创造增量利益的,警察的劳动也必然会给受益人带来增量利益,警察既然投入了劳动力就应该有权利分享增量利益。所以,必须明确警察提供的准公共服务的涵义,对警察提供的准公共服务经费通过独立的体系予以保障。在警察分享增量利益的权利得以维护的同时,也必须要建立起相对独立的财政体系进行预算、审核,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予以监管。警察经费保障体系中引入警察提供准公共服务向受益人收费制度,是对国家公共服务制度的一种创新,这项制度具有现实性、现代性。这项制度建立不光是为警察经费“开源”,从引起内部竞争上看也是“节流”,充分保障警察经费的同时,还能调动警察工作的积极性,满足警察与公众发展权的要求,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