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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生活的时代,处于北宋中后期。当此之时,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国家陷入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从政治上看,宋王朝实行“重文轻武,守内虚外”的基本国策,这造成了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从经济上看,“不抑兼并”的政策造成了土地兼并严重,同时,加在人民头上的赋税日益沉重;从思想文化上看,士大夫思想活跃,形成了以天下为己任的情怀。苏轼法律思想的形成,除了受时代背景的影响外,还源于其个人的人生历程。其家世背景、宦场沉浮和师友交游均对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苏轼法律思想包含了立法、治吏、刑法和经济等方面内容。在立法上,他主张“临下以简”,反对法令滋彰。他认为法网要宽松,不可过于严密,并且立法要保持宽容,不可过于严苛。对于变法,要保持慎重态度,事先要详细规划,全面考虑,以期必成。君主应该自觉维护国家成文法的权威,不应轻下诏令,以言废法。在治吏上,苏轼看到了人与法各自对国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他要求君主“慎爵赏,爱名器”,改革人材选拔方法,加强对官吏的考核。他主张严于治吏,“厉法禁自大臣始”,强化台谏监察职能。对于冗官,要坚决裁汰。在刑法上,他提出德先刑后、“礼刑相为表里”的观点,强调道德教化,反对专任刑罚。他分析了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起源于物质匮乏、衣食不足,而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则是在上者的掠夺,因此,他呼吁统治者放松剥削,以减少犯罪。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苏轼并不排斥刑罚的作用,他主张对那些社会危害大的犯罪进行严厉处罚,对于“奸人”,他甚至认为“不必待其自入于刑”,主动去奸。在经济上,他反对厚敛于民,主张“省费以养财”,强调统治者要节约。针对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广大农民无地少地的局面,他设想引导农民到地广人稀之处,充分开发地力,缓解人口与土地的紧张关系。对于赋役不均,他主张从审查土地买卖的田契入手,据契而均税,使得赋役得到公平分配。苏轼看到了榷盐的弊端,注重综合分析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反对与民争利。苏轼的法律思想有着鲜明的特点。苏轼的思想旨归是儒家,民本思想对其影响至深。其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便民。同时,苏轼又深受佛道思想熏陶,于人生态度上非常超脱,其法律思想显得充满灵活性,不拘泥于古人和某项固定的制度。而这更能体现其因法便民、以民为本的思想。其法律思想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对风俗人情的高度重视。他主张立法行政都要顺应风俗人情,礼法“不可以出于人情之所不安”。在司法实践中,他追求情理法的融合。对苏轼这样一位思想大家的法律思想做出全面评价显然是困难的,古往今来,人们有着诸多评价。既有对他“忠义许国,遇事敢言”的赞赏,认为他的法律主张是有裨于时的,也有对他前后观点发生变化的指责,更有甚者,称其为“守旧派”。通过重新审视,对苏轼的评价亦发生着变化,学界已经初步关注到苏轼法律思想的历史价值和时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