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竞争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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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时代下,信息能够更加自由地撷取和传播,信息成为了网络经济环境之下创造商业利益的重要生产要素,因此,谁对信息的掌握程度越高意味着谁获得的竞争优势越大,信息之战成为市场主体有力的竞争手段。信息的资本化使得市场主体对信息的追逐越来越强烈。信息自由促进了市场竞争自由,也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振荡性和激烈性,市场主体在利用信息资源以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以损害她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此时需要国家作为外部力量来介入,对偏离正常市场竞争轨道的行为予以矫正与规范,即竞争规制,有效的竞争规制能够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进而保障信息传播的秩序和效率,避免不良信息的泛滥和市场资源的浪费。
  商业诋毁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方式,损害其他特定或不特定经营者商誉以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其相比于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一般侵权行为更加强调对市场秩序的不良影响。本文所研究的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并非一种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市场竞争主体,包括传统行业与新兴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或网络技术,如电商平台或微信微博等媒介进行针对其他经营者虚假或不当信息传播的行为,相比较传统环境下具有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信息发布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成本低但损害影响大等特征,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在规制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的行为认定、行为举证、行为监管与行为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笔者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规制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竞争规制的几点建议,通过扩大行为主体范围与将过失心态纳入行为主观要件来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的行为认定,通过完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以及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制度来解决网络用户的匿名性以及电子数据易被删改的特性所带来的举证困难问题,通过法律责任主体的推定来有效规制在互联网领域利用他人间接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以及通过改进损害赔偿制度与引入惩罚性赔偿来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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