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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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意义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的,为了保护本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各国都对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人采取了强制的保护措施,也就是无论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意思能力存余程度是多少,一律将其分成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类,并通过法院进行司法拟制,宣告某一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为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人)或准禁治产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然后以监护或保佐等方式补充其能力。对被宣告人来说,由于无法参与法律行为,也就无法使自己受到伤害,因此,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保护”了被宣告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消极的,对于被监护人“自主参与”的保护明显不够,而“自主参与”却正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行为能力欠缺者所缺乏的,只是行为能力,不是权利能力,为了实现权利能力的实质平等,恰恰需要为其创造条件,使他们得以参与民事活动。而且,这一制度具有极强的机械性,它忽略了本人残余能力存在的可能,忽视其自我意愿的表达,与现代民法所追求的自由价值格格不入,也与私法自治原则背道而驰。基于这一理论基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已相继废止了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并配合各国的实情,吸收“保护智能障碍者本人”、“尊重本人的自己决定权”及“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修改并制定了新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现出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的趋势。 社会进入高龄化以及身心障碍者人权保障而引发的新理念的推动、近代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改革及启示以及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阙如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反思,比较、反思之后的结果就是不但应构筑法定成年监护制度,更应构筑符合民法理念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使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相辅相成,并以意定监护制度为主的混合的成年监护制度模式。 第一节概述部分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研究意义,进而在何谓意定监护制度基础上详细介绍了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关系。第二节从法理层面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提供理论证成,(成年监护的两大理念,必要性与补充性原则,意思能力、成年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的关系)从三个角度进行支撑,增强了其理论说服力。第三节从实践层面进一步展开,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介绍和评析提取各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精华应用于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第四节检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并借鉴第三节的启示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初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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