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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依靠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高度的独立性和专业化的运作方式,与此同时,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也需要对法官权力进行制约与惩戒。缺乏监督与制约的法官权力,易使独立审判的正当性受到社会怀疑,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官制约机制和公平合法的惩戒制度成为重中之重。从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来看,很大一部分观点主张以错案作为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即“错案追究制度”。该种办案责任模式使法官承受太大的职业风险,不利于独立审判权的行使,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本文分别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对其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美国因其联邦与州各自独立的司法系统,已建立起两套相对完备的法官惩戒制度。惩戒主体考虑了独立要素,在惩戒事由上注重法官司法外行为,惩戒程序较为详尽,同时规定了法官惩戒的禁区。德国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惩戒制度同样具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但其在惩戒事由的选择上注重司法职务外不当行为,关注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通过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探讨,发现目前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法治社会的建设,应注重从单一惩罚转变到坚持职业保障和责任协调的模式,坚持惩戒标准的二元机制,建立诉讼式的法官惩戒程序。同时淡化被惩戒法官救济程序的行政管理色彩,构建一套司法模式的惩戒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