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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政体模式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部分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到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者,它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的职权中最重要、最本质的职权,它代表着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然而,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该项职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不仅不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的各项职权,也不利于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与尊严,以及有效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总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改进措施,促使这一职权行使的尽可能到位,对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标准,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此目的,结合对贵州实例的分析,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作一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