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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于欢案虽然二审宣判结束,但此案所引发的暴力催收问题直到现在还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在这种畸形现象的背后所折射的是逾期债务的违约危机,受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债务逾期案件频发,无独有偶,民间消费借贷领域不容乐观。以当下最为活跃的网络借贷为例,从公开逾期率的10家网贷平台分析,平均金额逾期率近10%。面对如此危机,债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当催收、非法催收的事件时有发生。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债务人的权益却遭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为此,有必要厘清到底是哪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债务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也只有认清了这些问题才能找到突破口,从而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债务人权益保护体系。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从债务催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对催收规范文件的梳理总结出催收规范客体局限性的特点集中在限于借贷之债与忽略传统民间借贷。其次,原始债权人追求绩效考量、通过催收外包逃避责任,而第三方债务催收组织类型与组成人员要求低,债务催收人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条件下,责任承担方式模糊,这些均说明了债务催收主体的消极性。就债务催收的行为,该章节从事实与规范两个层面分析了其无序性的特点,指出行为规范在行为模式与非法后果的设置上存在较大缺陷。最后从监管理念、监管主体和监管实践论证了债务催收监管的不明性。第二章围绕债务催收的各法域法制实践展开论证,首先在客体立法方面,比较了“以宽为主”的英美立法例和“以严著称”的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其次在主体立法方面,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原始债权人重内容立法,而我国台湾地区重程序立法。美国奉行实用主义进行第三方债务催收组织的立法,英日两国则重视对催收组织的准入。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强调债务催收人的资质发展,而美国则看重人员的自律管理。再次在行为立法方面,美国采取二分式行为立法,分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加以规制,英国标注以标准案例的形式进行行为立法,我国台湾地区则将有关债务催收的法典根据责任类型阶层化进行立法。最后在监管立法方面总结了各地域监管理念的共性,并分别比较了政府导向型的日本监管立法和市场主导型的美国监管立法。第三章先从制度建设层面建议从宽规定债务催收的客体,明确原始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从严第三方债务催收组织的市场准入以及债务催收人员的资质与责任,进一步细化债务催收的行为规范,形成多层次的综合性纠纷解决体系,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其次从监管层面出发,论证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强政府主动的金融教育的必要性。最后强调市场自律的重要性,呼吁组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与标准,培育“债务医生”的兴起,最终在债务催收领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债务人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