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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着重阐述了“法律证据”概念的内涵。首先从法律证据概念的定义入手,指出法定的证据定义由于过于简单,容易使人误以为“证据等同于事实”这一错误及其原因。接着分析“事实”一词的涵义,指出事实是对事物实际情况的一种陈述,而不是指客观事物自身;并对证据、事实、命题三者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比较清晰的阐述,证据应以事实为内容,事实要通过命题表述出来,于是证据也离不开命题。在此基础上得到“法律证据”的表现形式,即从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命题。 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证据的方法论特征。指出以命题形式出现的法律证据,首先要与案件事实具有逻辑相关性,即证据所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其次法律证据所陈述的内容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可靠性是指法律证据有证明自身客观存在的客体依据;最后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命题还必须是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即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命题形式要符合法律语言,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命题时要依据已有的法律规范,运用法律证据证明案情的过程要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部分评价了法律证据的效用及其差异。指出法律证据的效用是法律证据对侦察假设支持程度的一种度量关系,它体现的是人们对证据的期望评价。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证据的量与质的效用、证据的正负效用及“判决性”证据的效用三个方面。指出对于数量型证据效用,新证据对侦察假说的支持程度要大于旧证据,而对于异质型证据效用,精确性证据的效用比单纯数量型证据的效用大;并且选择真命题作为证据而得到的正效用和选择假命题作为证据而得到的负效用也是不同的;此外,“判决性”证据的效用又大于常规性证据的效用。 第四部分探讨了法律证据的选择与接受。首先论述了证据选择与证据接受的关系,接着指出证据选择是证据接受的前提,对证据进行选择是为了更有效地接受证据;并尝试性地提出了证据选择的合理性标准,即证据不仅要具有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