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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除贫困是世界各国均面临的难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主要依靠财政资金进行救济式扶贫。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规模不断减少。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在此阶段开始采用金融方式,通过信贷扶贫政策,变传统的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贫贷款政策放开,我国开始初步探索金融扶贫这一扶贫方式。同时,我国引入了孟加拉"格兰珉银行模式",小额信贷开始试点并获得推广。2004年,我国开始进行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得到初步发展。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现已初步建立起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元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农村金融机构是金融扶贫事业开展的基础与保障。只有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处理好扶贫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扶贫事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建立起有序、完备、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才能充分发挥金融在扶贫事业中的显著作用,发挥金融扶贫的优越性。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初具规模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但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使其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扶贫事业的需要仍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同时,如何处理好该体系中政府管理部门内部,政府管理部门与各参与扶贫的金融主体,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合作性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其扶贫的功能,使其形成扶贫合力,从而构建出一个有序、完备、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仍需要不断探索。本文以以上问题为指引,探究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北省农村地区金融扶贫的历史沿革,梳理总结了农村金融扶贫体系中各相关主体的扶贫方式及其涉及的相关业务,以湖北省为例,指出了其目前金融扶贫体系中存在的各主体间的职责安排的无序、部分金融主体的缺失缺位、相关主体功能发挥的不到位和缺乏可持续性造血扶贫的根基等问题。最后,从有序性、完备性、高效性、可持续性四个角度出发,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认为首先要厘清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各金融主体应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扶贫业务,防止扶贫金融机构争夺风险低、成本低、收益高的大型项目,而对于针对贫困户的小额贷款项目无人问津现象的出现,让金融扶贫体系有序运转。其次,应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重视农村贫困群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为金融扶贫体系的有效运转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优良的条件。再次各金融扶贫主体应加强协作,提高扶贫的效率。最后,从融智角度,提出要重视贫困地区金融知识的传播和金融意识的形成,改变贫困群众以往坐等政府救济的思路,树立自食其力、自谋发展、有偿使用扶贫资金的意识,不断提高生产能力,从根源上脱离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