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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能够实现自我完善的必要权利。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各国政府的基本义务,基本的途径则是提供给每一个公民足够的受教育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及教育资源。教育资源分配政策作为政府实现上述义务的基本方式,在各国都普遍采用。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应当秉持正当之观念是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普遍共识。但是正当性的外延及内涵相当丰富,在此领域采用何种正义观作为考量政策正当性的量尺则各方所持观点并不相一致。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正当性应当采用罗尔斯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观念,其提出的纲领方向以及内容和形式都受限于《正义论》所系统提炼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尤其是服从于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应当得利的论断。其原因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能够并更好的分析教育资源分配政策正当性,而且有着其他分析工具不具有的优越性。我国当代所采用的教育资源分配政策逐渐考虑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相关政策已经向着最少受惠者倾斜。虽然新出台的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在客观上已经渐渐趋于符合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要求,但是政策制定的相关主体并没有积极主动从主客观上探讨分配政策的正当性。正义两个原则对政策的限制应当被系统、完整、有意识的进行考虑,避免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不正当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