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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于引入市场体制,引发新闻媒体行业的体制改革。新闻媒体自身的张力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政治上、司法上有更多的要求。而司法活动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所扮演的是中立于各方居中裁判的角色,这就要求司法尽量避免来自外力的干涉。由此导致新闻媒体的积极权利主张与司法权威产生越来越大的冲突。但是冲突以外,二者的良好运作又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司法需要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以实现司法透明化公开化,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新闻媒体又需要通过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公民权利的表达,督促司法活动正常运作。我国的司法独立由宪法直接规定。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一般所谓监督,即监察、督促,运用诸如问责、审计、预算决算审议、弹劾、财产申报等手段,迫使各种权力实体按各自的规范行使权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新闻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问题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这些社会问题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以最终达到帮助解决该问题的作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强制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则是一种非强制性监督、柔性监督。它具有一般社会监督所具有的特征,也具有自身的独特的特征,集中表现在它的及时性和时效性上。对某一社会热点能迅速及时的做出回应,保证监督的及时性。本文主要分为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部分,着重论述了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不断产生冲突的成因和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了我国关于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二者关系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概念和内涵做出分析,重点阐述了司法要接受媒体监督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分析就我国而言,司法接受媒体监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重点分析了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第三章则是参考借鉴国际上对平衡二者关系的实践和成果,在此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普通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第四章则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从二者不同的角度对平衡二者关系提出参考性意见。第三部分为结语部分。将我国的现状做出总结,并对二者的未来发展做出合理预测。新闻媒体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追求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我们在解决两者的冲突时,既保持各自相对独立性,也要保持各自合理的张力,在两者之间竭力寻求一种平衡和制约,以达到治理良善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