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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工业革命和机器大生产飞速发展时代,环境问题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国际化趋势,中国汶川大地震、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日本福岛大地震及核泄露事故等环境灾害更引起人类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人们的环境意识在不断增强,相关权益遭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的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如何解决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如何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措施,已成为当今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各国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对其研究已经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其中,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则是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核心问题,关系到法律责任的公平承担、受害权益的充分救济及相应法律纠纷的公正裁决,关系到侵权法所属的私法属性的民法学与社会法属性的环境法相互协调、彼此发展和共同创新,关系到作为人权之一的环境权充分保护和全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在对环境侵权和相应归责原则进行初步分析和界定后,着重对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归责体系进行探讨研究。在对环境侵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历史发展进行深层次探究后,经过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一元论归责体系和二元论体系详细解读和评析,认为支撑环境侵权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由过错和无过错责任构成的并行不悖,有主有次的二元归责体系,无过错责任作为主导、一般原则,过错责任作为补充、例外,这也反映了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本文还对我国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及有关环境侵权特别立法等的法制实证研究,认为我国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在法律实践上是以无过错责任构为一般原则,过错为例外的二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法》通过实施后所确立的此体系是高质量的、正确的和成功的。同时,我国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不可避免存在有待更新完善的地方,在文章最后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行体系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