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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是法官对案件证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主观评判和自由心证公开的过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也在倒逼文书提升说理。司法公开下,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是关键环节,改革的重点则应是提高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和水平。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总体上,我国大多数的司法裁判都能做到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但是实践中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仍存在问题,如审判程序说理不够、事实认定不充分、事实分析与法律论证存在脱节等,同时存在着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与说不当的问题。总之,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官自身综合素质的主观方面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缺少外部制度的制约。通过分析裁判文书说理的制约因素和考察法院绩效考核文件的说理标准,发现目前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中出现的问题,与裁判文书说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密切相关。裁判文书说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关系到法官说理的动力。约束机制可以把裁判文书说理作为法官必须遵守的义务加以规范,在法官的责任中引入裁判文书说理,实现外部制约作用;激励机制可以提高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营造法官判决积极说理的氛围,引导法官高度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完善裁判文书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应当以“制度的进路”出发,建议充实说理责任的相关规定,改革裁判文书的签发制度,探索建立裁判文书制作者署名制度;明确说理责任的豁免内容,使法官在规范内大胆、放心说理;细化案例说理目标与作用,增强指导性案例对法官说理的激励;建立刚柔相济的说理机制,既约束法官说理行为,又充分尊重法官说理个性;规范说理范本和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奖惩,使法官始终保持裁判说理的激情,并受到制度的约束,从而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更好地实现说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