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问题研究——以毒品犯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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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系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管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他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犯罪的人。此外,《公约》还对加强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作用提出了一系列参考性建议,包括:强调世界各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授权各自的禁毒执法机构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有必要通过加强现代侦查技术手段与增强不同国家禁毒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批准与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高效机制;增进不同国家之间对相互法律规定的了解、举办相关国家参加的控制下交付培训班、制定控制下交付协作指南等。这些在长期国际禁毒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对我国全面认可并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无疑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章是控制下交付的概述。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其特征。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控制下交付”这一译名进行了探讨。虽然“控制下交付”是我国学术界和侦查实践中对英文“controlled delivery”习惯译法,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习惯译法并没有充分反应出这一侦查手段的本质,从而对译名进行了名字辨析。其次,在分析了国际文献和国内外学者对控制下交付给出的含义的基础上,得出了笔者自己对控制下交付的含义的理解。最后,阐述了控制下交付这一特殊侦查手段的所具有的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控制下交付的分类。为了更好的理解控制下交付这一新型的侦查手段,笔者根据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划分。第三部分介绍了控制下交付的意义。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新型的特殊侦查手段,是伴随着毒品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激增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惩治毒品犯罪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强有力手段。因此,在侦破毒品犯罪的案件中运用此手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是控制下交付在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及其国际实践。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控制下交付在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控制下交付于1988年被联合国确认且认同为一种能有效提高跨国跨地区毒品走私犯罪侦破效率和效益的侦查方法,并正式写入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随后,在1990年《全球行动纲领》、1998年《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控制下交付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完善。第二部分介绍了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实践。自从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创控制下交付以来,截止1996年11月,共有137个国家和欧共体加入了该公约。为了确保控制下交付的有效实施,上述缔约国中,大多数国家通过制定或修改本国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澳大利亚、日本等;还有部分国家虽然没有为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这种情形以中国为典型;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日益重视对控制下交付的推广运用,并成功侦破了许多国际性毒品犯罪案件。  第三章是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现状与问题。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现状。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还属于空白。既没有使用这种侦查方式的案件范围、审批程序和实施条件的规定,也没有对实施原则、证据保存和监督制度的规定。可以说,在国内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程序规制是处于缺失状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没有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渊源。一方面,我国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有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公约,比如《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这些公约都为我国有效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虽然没有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进行定义和规范,但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有关控制下交付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公安部禁毒局于2002年发布施行了《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本《规定》从立案、报批备案、组织实施等方面对跨国跨地区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制定了详细的规范,这也为我国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控制下交付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而我国又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因此在侦查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制度缺失,侦查手段缺乏程序制约;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侦查权容易被滥用;缺乏权利救济程序,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证据制度缺失,证据运用混乱。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控制下交付的初步构想。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控制下交付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或者构建我国的控制下交付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因为正确的原则可以为这一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提供明确的方向。笔者认为,这些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坚持行为适度原则;坚持最后手段原则;坚持程序法定原则;逐案判断运用原则;审查监督原则;坚持合理怀疑原则。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控制下交付应遵循的实施规则。在归纳总结国内外有关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控制下交付所应该遵循的实施规则,主要包括:案件的适用范围界定;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决定权的归属;证据的使用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为了更好地构建我国的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手段,不仅要从控制下交付本身进行完善,而且还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完善配合协助制度;建立侦查监督和监视制度;健全相关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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