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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使得控辩双方对抗性减弱,许多国家都以此作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标志,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同样如此。但是与国外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相比,我国在规范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证据开示与强制辩护两项制度阙如。这两项基础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两简程序的运行时常出现两种极不合理的情形,或者诉讼效率显著而程序公正性丧失,或者因程序转换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制度的改革首先需要明确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当中,最大的不足在于忽视对认罪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的大背景下,笔者坚持应当以程序公正作为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主要价值取向,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当中,建议设立一个包含证据开示与指定辩护两项基础制度的认罪确认程序,并且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一程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更为合理的简繁分流,使诉讼效率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之上得到自然而然地体现。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正文由以下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设立被告人认罪确认程序的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采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寻求解决、延伸问题的基本思路展开论述。概括来说,笔者认为设立被告人认罪确认程序的必要性主要有两点:(1)被告人当庭翻供是目前两简程序运行的最大障碍。为保证两简程序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开庭审理之前对被告人的认罪进行有效确认,而要达到有效确认的效果,两项基础制度必不可少:证据开示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以这两项制度为基础设立的认罪确认程序,一方面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2)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因而有必要进行更为合理的案件分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立被告人认罪确认程序实现这一目标,即在经过证据开示和认罪答辩之后,主持认罪确认程序的法官可以向有裁判权的法官提出适用书面审理、简易程序,抑或普通程序审理的建议,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第二部分:我国被告人认罪确认程序的具体构建。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明确了认罪确认程序的构建原则,包括“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和“循序渐进原则”。其次,从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具体步骤三方面对认罪确认程序的构建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再次,由于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无认罪确认程序的设立空间,因而必须涉及对目前庭前准备程序如何重构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增加证据开示规则,使认罪确认程序与庭前准备程序能够合理地协调、融合。最后,笔者从扩大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应落实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两方面来对如何完善现行的律师辩护制度加以分析,因为只有在律师辩护制度得到完善的前提之下,认罪确认程序的功能才可能得到最充分地体现。